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整治与改水改厕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爱卫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卫生改厕工作中,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落实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