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