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县(区)爱卫会工作职责:(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爱国卫生工作;(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六)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爱国卫生活动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