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爱国卫生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爱国卫生活动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