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