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
(三)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六)主动避让他人;
(七)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束牵引带,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