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圈养或者拴养;

(六)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

(七)不得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八)犬只死亡的,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