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

(二)养犬人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三)非因他人过错,养犬人饲养犬只累计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四)养犬人遗弃或者虐杀犬只的。

养犬人非因前款第三项情形被没收犬只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