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