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实施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结合地方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求,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