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鼓励采取不动产按份额抵押、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跨境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