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条件的,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放宽。

可建建筑面积比例提高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