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工业区块范围界线,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

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规划工业用地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确因城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减少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工业用地面积的,应当在县域或者市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