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机融合,提高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科学安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土地供应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完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综合治理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