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指导、组织和协调。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

要素保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