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