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建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