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推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鼓励支持正常交往,禁止不当政商交往行为。

建立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政企沟通交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