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亲清政商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推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鼓励支持正常交往,禁止不当政商交往行为。建立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政企沟通交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