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破产程序中社会稳定维护、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相关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