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预防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纠正其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涉企行政指导目录。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