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邀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人士参加会议、前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调研等活动合理统筹,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数据报送,减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精力负担。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