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恳谈机制,沟通情况,共商发展。

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相关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有关起草单位应当做好沟通反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