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应当构建联动协调机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渠道提出的投诉举报、诉求申请,予以按时受理、限期办理、及时答复。

对投诉举报、诉求申请中涉及的政策性、普遍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针对性政策指导,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