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医疗、体育、文化、养老等领域,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规划引导、多元合作、分类管理、财政激励、购买服务、人才流转、投融资扶持、准入退出等机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发展社会事业,实施平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