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医疗、体育、文化、养老等领域,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规划引导、多元合作、分类管理、财政激励、购买服务、人才流转、投融资扶持、准入退出等机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发展社会事业,实施平等待遇。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