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引导不良信息主体改正失信行为。符合不良信息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通知有关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及时依法修复,同时告知原不良信息主体。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