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评估、评价、论证、鉴定等报告的,推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具有关联性、能合并开展的事项内容整合编制报告,由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