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梯次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中小微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精特新发展,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和上市企业有序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