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节能降碳、能源管理、绿色品牌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