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质量强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走质量强企、卓越发展之路。
推进标准强市,加快构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化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制定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
推进品牌强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主品牌建设和参与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支持品牌宣传推广,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加强品牌培育和运营。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