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台、项目、成果、要素等创新资源统筹布局,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建设,发挥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作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开展区域协同创新和国际创新合作,促进科技飞地成果在本市承接、利用和转化。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