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发展电气、鞋业、服装、汽车零部件、泵阀等传统制造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发展家居、应急、文体用品、印刷包装、环保设备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支持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拓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提升。

提升城市商圈能级和消费能级,支持符合标准的新品首发、首展等活动和首店落户。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