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组织设立专门用途基金支持企业纾危解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