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本级发展和改革、燃气等部门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气源和种类、储备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建立燃气保障机制,拓展上游气源,提升应急储备能力。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应急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燃气资源数量、质量以及储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