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