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