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