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三)擅自启封、动用、调整公共燃气设施;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或者在安装燃气计量表具、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

(五)违反规定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违反规定使用气瓶瓶组,或者在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的瓶组气化间使用气液两相气瓶;

(七)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