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相应的燃气经营者负责改迁,改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改迁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