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划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