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可能影响安全的,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