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连接管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预约入户检查时间,入户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瓶装燃气经营者的送气人员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