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燃气用户将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场所,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燃气。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提供燃气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