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