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