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将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鼓励将标准制定成果作为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纳入职称评聘指标或者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