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以及认证机构等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