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和研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标准化工作流程,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和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咨询、标准咨询等标准化公共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