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