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禁止利用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