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区域产业集群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形成先进生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核心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国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