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

禁止利用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